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闽F*****号轻型栏板货车途经同安区环城北路新西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7mg/100mL。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