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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8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3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乐兴小区往龙浔镇福阳大厦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兴南街82号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0.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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