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社区**街**坊**小区**号**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蒙CF****号银色尼桑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蔚县228乡道麦子疃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8月5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