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号小型客车,从武都区长江大道老游泳池驶往武都区桑家湾方向,途径灰崖子高速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01mg/100ml,后依法对梁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6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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