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7****的小型轿车从龙港市****出发,沿龙港市西五街往龙港大道方向行驶。当日22时3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车途经龙港市西五街***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前科核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吹气及取样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梁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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