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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农安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2020年03月21日,醉酒后驾驶吉A8WV5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宝塔街与建设路交汇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2.4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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