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农安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2020年03月21日,醉酒后驾驶吉A8WV5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宝塔街与建设路交汇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2.4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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