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9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粤ST8****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高新区广澳高速珠海支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下栅检查站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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