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2号“哈弗”牌普通小客车搭乘全小凤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滨江东路路段时,被在此例行查检的交警人员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交警人员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带至柳州市中医院对其进行抽取血样,并将其血液送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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