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09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4日21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豫N*****小型客车,行驶至睢县**乡**村十字路口被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5.7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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