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南**号**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该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黄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黄某甲组织”)在湛江市霞山区**国际**栋**楼以**非融资投资担保公司为平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非法放贷违法活动,且将“套路贷”和暴力、“软暴力”相结合,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在“黄某甲组织”成员孙某甲的介绍下进入“黄某甲组织”。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加入“黄某甲组织”后作为该组织的催收人员,在黄某甲的带领下,向债务人追债,每月可以领取工资1500元,上门服务和介绍借款人,并收取相应费用。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的苹果手机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被扣押的金项链1条、金戒指1个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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