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海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儋州市**镇**街**号。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海南**食品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先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骗取山东****有限公司的信任,诱使山东**油脂有限公司给海南****有限公司发出货值398.2807万元的食用油。2016年7月2日,海南**食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梁某甲携其子前往美国洛杉矶逃匿,同年8月26日关闭通讯工具,关闭厂区。
2015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海南**食品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海口支行的贷款1350万元的供货方儋州**商行是梁某甲所属企业,仍然参与贷款使用,梁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贷款、经营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骗取贷款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梁某某是否为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管理人不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清,是否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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