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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灵山县平山镇**岭自留山处炼山时,不慎引发大等定岭一带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5.49公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投案自首,又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全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触犯失火罪,但案发后能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良好,被不起诉人没有前科及其他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如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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