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的一棵杆桔类果树被供电局工人在高压线施工中破坏,不同意其前夫段某某(生活在一起)与施工人员协商的200元赔偿,2020年4月29日9时许,梁某某到仁寿县**镇**村**组高压线施工地段与施工方协商,并阻挡施工,因双方无法协商好,供电所杨某某报警,仁寿县公安局禾加派出所民警吴某某带领辅警余某某到现场处理警情,因双方无法达成合意,民警要求双方都退离现场,协商好再施工,民警多次劝说,梁某某均拒绝执行民警的要求,并阻拦挖掘机离开,民警抓住梁某某的手,欲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梁某某反抗,在地上打滚,踢打、抓挠民警、辅警,咬伤辅警余某某的手指,造成余某某右手食指远节皮肤裂伤,吴某某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引起群众围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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