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吉林省辉南县人,住吉林省辉南县**镇**街**委**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9时许,辉南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朴某某、韩某某等人接到指挥中心派警: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躺在朝阳镇弘基商场对面的中国银行门前。出警后,民警因担心梁某某人身安全,将梁某某带至朝阳派出所进行醒酒。在到达朝阳派出所后下车的过程中,梁某某用脚无故踢向民警朴某某的脸部,将民警朴某某的牙龈踢伤,后民警将其带至办案区时,梁某某再次无故用拳头殴打民警韩某某的左脸,将韩某某的左脸打伤,并且将民警韩某某的眼镜打碎。经辉南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朴某某所受伤情未达到轻微伤。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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