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19时许,本区延安路派出所接警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上行**公交站有人殴打小女孩。延安路派出所指派民警陈某某、刘某某赶到现场后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口头传唤至延安路派出所办案区,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办案区大吵大闹,民警陈某某、刘某某在对梁某某进行控制过程中被梁某某打伤。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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