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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8〕15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堡**号内**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25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8时许,在昌平区**镇**村**北侧,以获利为目的,利用灰色东风牌封闭货车(京Q9****)堵路,阻止**高铁施工,造成经济损失398300元人民币,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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