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焉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福建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县**镇**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当日释放;2020年7月1日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5人利用网络程序“雪支付”帮助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资充值服务,仍然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学习“雪支付”操作方式,并负责后勤服务及在涉赌资金核销QQ群中简单回复等工作。截止案发,梁某某非法获利19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9500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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