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涛涛,系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中国移动河池分公司职员韦某某(已不起诉)系朋友。2017年开始,韦某某先后帮同事雷某某、王某某及朋友任某某(已不起诉)从梁某某处获得“皇冠”赌博网站的账号(均为下注账号,不能开设子账号,下同),供三人用于网络赌博,而任某某获得账号后又交给邱某某、张某某,供二人用于网络赌博。上述人员参赌时,均以下家跟上家结算的方式来互转输赢赌资,即下家赌输,就由下家转赌资给上家,上家再转给其上家;如果下家赌赢,则由上家层层转赌资至赢钱的下家。结算赌资时,每个参赌人员都可从网站获取相应的“返水”(即网站按投注比例返利给参赌人员),而韦某某、任某某在下家投注时,还对下家10-20%的投注金额的输赢负责,即下家输钱时,他们可以扣下投注金额的10-20%归于自己,剩下的赌资才转给上家,如果下家赢钱,他们则需自己添钱给下家。经核实:(1)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雷某某转赌资496,195元给韦某某;王某某转赌资362,912元给韦某某;韦某某转赌资531,869元给梁某某;梁某某转赌资660,448元给韦某某。(2)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张某某转赌资22,685元给任某某;邱某某转赌资15,930元给任某某;任某某转赌资43,953元给韦某某;韦某某转赌资13,120元给任某某;任某某转赌资10,894元给张某某、转赌资12,608元给邱某某。另外,2020年年初,吴某某、温某某也从梁某某处获得“皇冠”赌博网站的账号用于网络赌博,两人的赌资也是与梁某某结算,至案发时止,吴、温两人在网站的投注额约数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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