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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连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曾因寻衅滋事,2017年9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3 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组织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租住的连云港市连云区**小区**室开设赌局,赌局中查获赌博人员十余名,查扣赌资22万余元,抽头渔利6千余元。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该赌局中被临时纠集来在楼下望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何某某颜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张某丙黄某某、牛某某等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李某某、修某某、马某某、夏某某、张某甲、朱某某、顾某某、林某某、张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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