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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7********,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1日由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浦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3日至5月4日期间,胡某甲、胡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合伙在浦北县**镇**村委会**村文化活动中心球场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等赌博工具,聚集周边群众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受胡某甲雇请管理赌场,获得报酬15000元。

本院认为浦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受雇佣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不清,缺少客观证据予以支撑,仅有其供述难以定罪,未能达到起诉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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