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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重报;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9日重报。

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谢某某在广东省廉江市**镇**路附近经营一家叫廉江市**游艺电玩城的游戏机室,梁某某在该游戏机室协助谢某某管理该游戏机室并负责维修游戏机,该游戏机室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开设赌场供赌徒赌博。该游戏机室内现有41台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供赌徒赌博,分别是飞禽走兽赌博机、恭喜发财赌博机、扑克赌博机、马戏团赌博机、鱼仔赌博机。该游戏机室每天上午10时开门,次日凌晨2时关门,每天大概有二三十个赌徒到该游戏机室赌博。陈某某、黄某某、戚某某、陈某甲、梁某某、陈某乙(在逃)、陈某丙(在逃)、吕某某(在逃)均是廉江市**镇**路**电玩游戏机室的工作人员。该游戏机室上分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购买游戏币,赌徒投币到赌博游戏机内参与赌博;一种是购买充值卡充值上分,赌徒将充值卡插到赌博游戏机内参与赌博。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特别交代前台只负责收钱上分,不能退钱下分。陈某某在表面上不能说是该游戏机室员工,不在该游戏机室领工资,其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帮赌徒退分和上分,没有固定上班时间,陈某某的收入来源是帮赌徒退分时会按照一定比例赚取差价,如果从赌徒手中收取的分数不能再卖给赌徒,陈某某便将这些分数退给谢某某,谢某某再退钱给陈某某。

该游戏机室平时由谢某某、梁某某负责管理,谢某某主要负责开门和关门和游戏机室的日常管理,梁某某主要负责游戏机的维修,每天的营业数据收银员都会通过手机微信分别发给谢某某和梁某某。谢某某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黄某某(收银员)、戚某某(服务员)、陈某甲(清洁卫生)、陈某乙(服务员,在逃)、陈某丙(服务员,在逃)、吕某某(收银员,在逃)等工人,该游戏机室的工人分两班负责该游戏机的日常工作,早班是上午10时到下午6时为一班,晚班是下午6时到次日凌晨2时为一班。

2019年5月26日19时许,廉江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的民警经廉江市公安局指派依法查处该游戏机室赌场,当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陈某某、黄某某、戚某某、陈某甲;现场还抓获涉嫌参与赌博的黄某某等人,并依法扣押了该游戏机室赌场的赌博游戏机41台、现金赌资1170元。

经过调取微信和支付宝的数据,发现谢某某在2018年8月份至2019年5月8日利用支付宝账号18666703803收取赌资共计982689.3元人民币;发现谢某某从2019年5月20日至5月26日,利用微信号wxid_rist6f8cqjz322收取赌资共计119255.00元人民币。从2018年8月份开始,谢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取的赌资共计1101944.3元。谢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从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5月23日,共向梁某某转账支付2761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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