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3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肢体残疾一级,户籍所在地新昌县**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申请成为浙江**有限公司新昌地区“**”手机APP欢乐币总代理俞某某(另案处理)的欢乐币推广员后,从俞某某处以每个欢乐币0.5元的价格充值欢乐币,并在自己名为“qm100557****”的微信上创建名为“****”、“因为爱****”的麻将赌博群,后又在“**”手机APP新昌麻将内创建了名为“青****”的亲友圈,招揽陈某某、俞某某、吴某某等40余人进群、进亲友圈,并在其APP账户上的虚拟房间以搓新昌麻将方式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按每个欢乐币1元的价格从参赌人员处收取房费。至同年12月,共计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2018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白色VIVOX7手机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手机,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残疾证、病历资料、认罪认罚材料等,有证人证言及归案经过,电子证明检查工作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光盘,被不起诉的供述。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终端APP软件,招揽、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归案后,其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肢体残疾一级,身患多种疾病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白色VIVOX7手机1只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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