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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00000005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黔西南州**石材厂民族工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住永丰街道****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梁系黔西南州**石材厂民族工艺实业有限公司法人,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梁拖欠公司员工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毕某某、张某某、管某某工资94432元,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16日向公司法人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梁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梁接到支付令后仍拒不支付上述员工劳动报酬,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6日将该案移交贞丰县公安于2020年1月11日和1月17日分两次付清94432元工资给庹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毕某某、张某某、管某某。梁于2020年1月14日到贞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情节轻,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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