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5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徐闻县**公司**部法人代表梁某某自2018年2月份至2018年6月份拖欠梁某甲五个月工资共18350元,劳动监察部门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6月24日两次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入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梁某某均未到案调查;2019年7月10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仍不依法履行改正,拒不支付梁某甲工资。梁某某到案后,于2020年12月20日己支付清梁某甲的工资18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6452元、OPPO手机1部、手表1块、摩托车钥匙1把(均已发还);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收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案卷、人口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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