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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路**号,住海口市龙华区**阁**号,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2月18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口市琼山区**镇**路西侧开发**项目,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该工程项目,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是该项目负责人(含负责与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给工人发放工资、现场施工管理等工作),后将铝合金门窗、楼梯扶手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给工头陈某某。2018 年2 月1 日全部竣工完成且通过验收。经结算,铝合金门窗、楼梯扶手等工程总额为人民币992400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梁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共计35万元,还拖欠642400元,其中含农民工工资492400元。经多次协商,梁某某仍不支付。2018年9月26日,赖某某等11人到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琼山监察大队)投诉梁某某拖欠工资共计492400元。2018年10月16日,琼山监察大队向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核实工资通知书》,限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核实。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要求核实工人工资。2018年11月28日和2019年2月20曰,琼山监察大队分别向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和梁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和梁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赖某某等11人工资,但一直未支付。2019年1月18日,在梁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况下,琼山监察大队将此案移送海口市公安琼山分局。2019年4月18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对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19 年6 月28 日,梁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当日,梁某某向陈某某支付铝合金组工人工资492400元,后陈某某向11名工人发放了工资。2020年4月15日,梁某某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梁某某已经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悔罪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高 彩 玉

                             书  记  员:王 海 燕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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