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87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相关物品系赃物,仍然在台州市椒江区花园新村183单元102室从郑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处收购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67元)和一部苹果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3267元)。上述物品系郑某某当日凌晨自花园新村15幢2单元212室孙某某处窃得。
同月20日,追回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发还给孙某某;同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赔偿孙某某手机价款人民币3260元。
同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并赔偿损失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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