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应梁某乙(另案处理)的要求,从其同学牛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银行卡、U盾及密码,并通过网上银行将牛某某尾号为2955的建设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149.99万元转至梁某乙指定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侦破经过、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