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团结西路**号**公司住宅**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2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8月3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8月3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17日10时40分许,在高碑店市家兴商厦西侧存车处,梁某某因怀疑推自行车的杜某某是小偷,双方因口角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害人杜某某摔倒在地后脑部受伤。经鉴定:杜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