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2********,汉族,初中三年级肄业,农民,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1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31日中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其父亲梁某甲与毛堂村村民吕某某因修路占地引起纠纷发生厮打,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将吕某某、张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伤情照片;2.证人梁某甲、王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案发后民事部分调解,被害人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院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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