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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三部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回到其位于本区**镇**村**片**号的家中,在其家中二楼与被害人叶某某(梁某某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梁某某用右手打了叶某某左脸一个耳光。经法医鉴定,叶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叶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谅解书对梁某某表示谅解;于2020年4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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