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于11月19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卡车司机吴某甲开车正在企水镇平安码头排队装沙上车,后卡车司机梁某甲开车插队装沙,于是吴某甲就上前和梁某甲理论,同时吴某甲的哥哥吴某乙也在现场劝说双方不要争吵,后吴某甲和梁某甲二人发生纠纷,其中,梁某甲被殴打致伤。接着,梁某甲以其被吴某甲、吴某乙等人殴打为由,打电话联系其胞兄梁某乙(另案处理)。随后,梁某乙带了梁某丙及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数名男子来到现场与吴某甲商讨医药费,在此过程中,梁某乙、梁某丙、李某某等人将劝架的林某某殴打致伤并将林某某的VIVO牌手机砸坏。梁某甲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将吴某甲和梁某甲带回派出所处理。随后,梁某乙、李某某、梁某丙等人在蓝月亮码头将吴某甲的胞兄吴某乙殴打致伤。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梁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应依法予以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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