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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住云南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巧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巧家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巧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9日18时左右王某某和梁某某在**村**社家里因口角发生打架,打架中王某某在院坝里把梁某某拖倒在地后用脚踢梁某某的胸腹、腰部、背部,之后又把梁某某拖到槽门口继续用脚踢梁某某的胸腹、腰部、背部,梁某某的伤势经巧家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在此次打架中王某某被梁某某打伤,王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逮捕后才提出需要对自己伤情做鉴定,调取王某某病历后经过巧家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巧家县公安局认定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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