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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利火,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3月9日补查重报

信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17日18时许,梁某乙听闻梁某甲家人在老屋地做屋,先行一人找梁某甲家人理论,梁某丙回到家听闻后从家里拿一条钢枝开摩托车去梁某甲建房的工地,之后双方继续争吵。期间梁某丙想拿钢枝凿梁某甲倒地樑火砖,梁某甲就用水烟筒打了三次梁某丙的脚,其中一次打中梁某丙左脚导致左足内侧楔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接着梁某丙持钢枝往梁某甲扫打两下,梁某甲拿水管向梁某丙喷洒,阮某某持木铲打了三下梁某丙,梁某丙的右手臂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丙也持钢枝往阮某某身上打,打中阮某某左前手臂。梁某丁听闻梁某乙、梁某甲等人打架也赶到现场,看到梁某乙手上持有木板便将木板抢过来站在现场中间,梁某乙又在地上捡起一条木棍,之后梁某丙、梁某甲等人保持距离。梁某乙看到梁某丙受伤,梁某丙说是阮某某打的,梁某乙就持木棍往阮某某右小腿方向打了一下,之后梁某丁持木板隔挡梁某乙的木棍防止梁某乙继续打阮某某,接着梁某丁想抢梁某乙的木棍,梁某乙往一边躲闪。梁某甲左手持着水管喷洒梁某丙,右手持着水烟筒打梁某丙。梁某丁看见梁某丙与梁某甲打架,过来抱紧梁某丙与梁某丙扭打一起摔倒在地,期间梁某甲也过来帮忙,后经法医鉴定梁某丙左侧第4前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周围群众过来帮忙拉开打架双方。经法医鉴定,梁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阮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宜市公安局认定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梁某甲持水烟筒殴打梁某丙致其左足内侧楔骨骨折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梁某丙左足内侧楔骨骨折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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