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34号
京通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梁永跃,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6032381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前伏村110号。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1998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永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永跃在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前伏村口疫情防控点执行检查任务时,因被害人刘子全酒后到该防控点指责梁永跃不履行职责,二人发生言语纠纷,刘子全将桌子掀翻后与梁永跃相互辱骂并互殴,被不起诉人梁永跃用手臂扼住刘子全颈部将刘子全抱摔在地,致刘子全右侧第2、3、4、5前肋骨折。经鉴定,刘子全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梁永跃身体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梁永跃于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家务派出所接受审查。被不起诉人梁永跃已赔偿被害人刘子全人民币20000元,刘子全表示谅解梁永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谅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克金、范洪启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子全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永跃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永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永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乡**村**号。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1998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乡**村口疫情防控点执行检查任务时,因被害人刘某某酒后到该防控点指责梁某某不履行职责,二人发生言语纠纷,刘某某将桌子掀翻后与梁某某相互辱骂并互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用手臂扼住刘某某颈部将刘某某抱摔在地,致刘某某右侧第2、3、4、5前肋骨折。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梁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家务派出所接受审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刘某某表示谅解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谅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