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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镇**村北侧**附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同年12月6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朱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镇**村**西侧补胎厂因补胎费用发生纠纷,梁某某将朱某某推倒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朱某某所受损伤符合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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