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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0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充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单元****号。

    被害人马某某,男,现年43岁。

本案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乘坐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南部县上河城小区4号门下车时因支付费用两人发生语言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梁某某将马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钥匙拔下,马某某上前用拳头挥打梁某某,但未接触到梁某某身体,梁某某随即便一拳打在马某某的鼻子上。随后两人发生抓扯,在抓扯的过程中,两人互相殴打对方,过程中双方均有受伤。之后,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并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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