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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现住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唐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期间梁某某用拳头将唐某某鼻子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唐某某所受损伤的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唐某某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工作矛盾引发纠纷所致,双方已达成谅解,社会矛盾化解,梁某某系自首,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全案分析,认为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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