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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3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道**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上午,被害人麦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母亲何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附近空地因私建木棚问题发生争执。随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闻讯去至现场,并与麦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造成麦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投案。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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