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7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为江西省上饶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 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9日被逮捕,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9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防护问题与其同事即被害人罗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遂携带水果刀1把前往本市白云区**街**医院**号楼**楼**办公室,将罗某某刺伤。经鉴定,罗某某左侧血气胸,全身累计创口长度达15.0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石井派出所投案,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6日,梁某某家属向罗某某赔偿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罗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并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 9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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