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堆龙德庆区**镇**村*组**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2时许,在那拉高速**乡**村*组公路旁,梁某某与其妻子车某某因家庭琐事引发打架,梁某某用左脚在车某某左侧胸腹部踢了一脚,导致车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经鉴定,车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车某某受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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