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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91********,汉族,大学文化,原**(苏州)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81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完毕,侦查机关于2020914日再次将本案报送本院。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二楼食堂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致被害人何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何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何某某受伤系因为倒地摔伤所致,但无法证明被害人何某某倒地是否系梁某某所致,何某某受伤与梁某某无法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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