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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零时许,梁某某在龙岗区**街道外环高速公路施工工地第**标段与被害人谭某某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打架,谭某某持手电筒殴打梁某某,梁某某还手用拳头打伤谭某某下巴。经鉴定,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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