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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7日8 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至灌云县**镇**村**厂找徐某甲索要欠款,因徐某甲未在,后梁某某将该厂三楼玻璃砸坏,并将在场的工人陈某某推倒在地,致陈某某手腕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左桡骨骨折,骨折端累及关节面,属于轻伤一级。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徐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5.灌公物鉴(临床)字[2020]2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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