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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87********,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乡**房**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座**号楼**室。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乘坐的出租车与李某某的驾驶三轮车,在威海市环翠区**镇7天连锁酒店北侧发生行车纠纷,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用拳脚与李某某持锤子、水果刀互相殴打,致使李某某右侧第2、3、4及左侧第7肋骨骨折,梁某某左耳前,左腋下以及左肩胛下被划伤。经法医鉴定,二人身体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李某某互为谅解,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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