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岐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县**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住该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岐山县城**村**组**号“**广告装饰”店内,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房租问题发生争执并撕扯,期间,梁某某将张某某左上唇咬伤。2019年4月1日,经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左上唇全层撕裂伤,遗留瘢痕长度1cm以上,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梁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到位,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付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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