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勇生,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柳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25日是9时许,在广西柳城县**镇**村民委**屯,梁某某与同村的韦某某、覃某某夫妇因矛盾发生争吵,后梁某某与覃某某相互用石子对砸,覃某某被梁某某用石子砸中面部受伤后在桑叶地内哭泣,韦某某看到妻子覃某某受伤害,就拿着锄头冲向在水泥路上的梁某某,举起锄头敲中梁某某的左边肩部,梁某某上去与韦某某扭摔在一起,后双方跌下一米多高的路基,摔在韦某某的桑叶地里,韦某某右手臂着地,造成右边手臂粉碎性骨折。2020年3月10日,经柳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同村的韦某某、覃某某夫妇因矛盾纠纷而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覃某某先在其桑叶地内捡起石头砸向梁某某,然后梁某某在水泥路上也捡石头连续两次砸向覃某某,覃某某被砸中左边面部后就蹲下来哭,梁某某在被其家婆乔某某拉扯的情况下还继续砸第三次,但没有砸中覃某某。韦某某看到妻子覃某某被砸中后就拿着锄头走上水泥路,然后使用锄头朝梁某某敲打下去,后敲打对梁某某的左边肩膀处,梁某某就用双手用力推开韦某某,韦某某就掉下水泥路,与此同时,韦某某用自己的左手扯住梁某某,然后其二人就一起侧身掉下水泥路进韦某某的桑叶地内,造成韦某某的右肩部损伤致右肱骨碎片性骨折,梁某某的左边膝盖亦受伤。2020年3月10日,经柳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3月9日,经柳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覃某某左面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20年2月25日,梁某某到柳城县冲脉卫生院检查,其左肩可见有淤青,触摸疼痛,左上肢活动稍受限,左肩关节骨质未见外伤性异常;2020年3月16日,经柳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某的左肩峰处未见异常,左膝关节损伤情况属实,但未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