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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景东彝族自治(以下简称景东县)**乡****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4日被景东县公安局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5日早上,景东县**乡**村村组领导组织本村杨家村民小组的梁某某等几户成员进行平整小组入户路面,准备铺设硬化路面,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参与平整路面至本组杨某某家岔路口上方时,与梁某某有邻里纠纷的岳某某来到现场对梁某某无端谩骂,后岳某某用手掐住梁某某的脖子,被在场的杨某某拉劝开。岳某某仍然在现场对梁某某进行辱骂,在场的杨某某和杨某甲将岳某某拉劝开,同时让梁某某先行回家,梁某某回到自家院场入口处时,岳某某仍然对梁某某进行辱骂,梁某某回嘴跟岳某某吵了几句,岳某某立即从地上捡得一个石块冲到梁某某家院场入口处,欲与梁某某发生打斗,梁某某遂使用修路用的一把十字镐对岳某某的头部及身体其它部位进行击打,当场将岳某某打趴在地上,后被村组领导罗某某拉劝开。后杨某某等人将岳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景东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2019年11月5日的头部损伤致头皮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岳某某2019年11月5日胸部及脊椎部的损伤,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景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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