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住户籍地。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2013年至2014年间,为以王某甲(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集团提供资金60余万。
经侦查发现王某甲名下直接用于借款人还款的光大银行卡62266303********、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835000********、农业银行卡62305201700********、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11400********、哈尔滨银行62175245113********等,进账流水数额高达7300余万元。在“套路贷”犯罪活动中,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资金早期由王某甲、闫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均另案处理)、梁某某等人提供,后续王某甲将犯罪所得资金继续投入;所有犯罪所得资金均由王某甲统一管理、支配,主要用于其本人挥霍和反复实施违法经营活动,其余部分用于奖励组织成员及维持组织运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王某甲、闫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起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
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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