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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敲诈勒索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54********,蒙古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奈曼旗**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和布某某因没有享受到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对村干部不满,村主任宝某某举报至奈曼旗黄花塔拉纪委、奈曼旗纪检委、通辽市纪检委。宝某某得知被举报后(因为其当时正处于缓刑期间,害怕影响在缓刑期间的表现),找到本村村民海某某、那某某、巴某某那等人向梁某某及布某某进行说和,请求他俩别再告了。海某某证实其在说和过程中主动提钱想了结此事,那某某、巴某某那证实宝某某积极主动出钱,想息事宁人。宝某某证实他是听海某某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和布某某想要钱的。被不起诉人并没有主动向宝某某提出索要钱财。在宝某某梁某某、布某某三人协商给钱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布某某也没有威胁、 恐吓的语言。虽然被不起诉人收取了宝某某的一万元,是宝某某为了息事宁人主动自愿给的。在奈曼旗纪检委立案调查期间,被不起诉人一直配合纪检委的调查工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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