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98********,汉族,在读专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古交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底,梁某乙(另案处理)和高某某(在逃)合伙租用梁某丙提供的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顺和交通设施厂院内北面场地车间以“酸洗油”方式提炼原油加工半成品润滑油,每提炼加工100吨原油产生3-4吨黑色粘稠工业废油渣(经鉴定为危废)。梁某甲等人将提炼加工产生的危废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每吨400元)交由没有危废处置资质的段某某(在逃)等人非法倾倒,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段某某先后组织货车司机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高某甲、李某甲、高某乙、吕某某、李某乙,将位于冠县顺和交通设施厂院内北面场地车间产生的271余吨(9车)黑色粘稠工业废油渣“吨包”在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帮助下,分别运输倾倒在古交市马兰镇西沟村后沟31吨、马兰镇七佛沟村胶泥湾30吨、马兰镇十字岩村 90吨及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丈子头村60吨、阳曲县西凌井乡十里卜头村60吨。
在“酸洗油”提炼加工过程中,梁某乙(另案处理)提供炼油场地,负责财务结算、处理废油渣。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于2019年11月份在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顺和交通设施厂打工期间,将自己的银行卡给梁某甲堂使用,帮助梁某甲炼油场地资金结算,记录处置危废吨数,为处置油渣提供资金结算帮助。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于2020年12月22日,主动到古交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提供便利和帮助,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损失,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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